最近,玉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该县境内首例涉烟案件, 被告人王长虹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长虹以800元运费请唐友如(另案处理)从下关拉货到德钦县奔子栏乡,然后又从奔子栏乡拉卷烟返回下关销售。同日下午,被告人王长虹乘坐唐友如驾驶的云L-71193号昌河微型车从下关出发,17日凌晨2时许到达奔子栏乡。被告人王长虹在没有依法办理卷烟销售、运输手续的情况下,在微型车上装载了30件1500条“红河”牌卷烟后,二人连夜从奔子栏返回下关至玉龙县石鼓镇石虹桥路段时,被执勤巡逻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王长虹如实、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所拉运的卷烟价值人民币6.7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长虹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非法运输烟草的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随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王长虹在上诉期内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