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丽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审判庭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规范庭内日常行政管理行为,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业务经费,严格车辆管理,使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刑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岗 位 职 责
一、一庭庭长对一、二庭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二庭庭长协助一庭庭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二、一、二庭庭长负责对下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办理和回复下级法院的请示事宜。
三、审判长对主持审理的案件的法律事实及适用法律负责。审判长意见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向分管副院长汇报,是否报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主审法官对主办案件的法律事实、适用法律、审理时限、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负责。主审法官意见与审判长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向庭长汇报。是否报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庭长联系。
五、书记员对庭审记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记录质量负责。
六、内勤对司法统计、立案登记、赃款赃物的管理、案件归档及出纳工作负责。
七、驾驶员对驾驶车辆的保养、维护、检审工作负责。
八、一审案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审判长必须向分管副院长汇报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九、承办人在下乡办案期间经手的涉案款项必须在回单位的两个工作日内移交内勤管理。
十、一审案件争取在一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争取在二十日内审结,绝对不准超审限。
工 作 任 务
一、审判员全年至少负责主审一审案件12件,二审案件25件。
二、书记员全年至少负责一审案件30件,二审案件50件的记录工作。
三、书记员兼任内勤工作的,完成书记员工作量的70%。
四、一庭庭长全年完成审判员工作量的60%。
五、二庭庭长全年完成审判员工作量的75%。
六、驾驶员负责全年出车安全和协助看管受审被告人。
七、因收案未达到核定工作量,但结案率已达100 %的,不视为未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八、因个人因素未能完成核定工作任务的,取消参加年底评选先进的资格,并根据实际未完成的工作量扣减季度办案津贴和奖金。
出 勤 管 理
一、个人实际出勤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个人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工休假及加班需要补休的,自十月一日起实行票据制。探亲假、工休假年内由庭里根据个人实际享受的天数作一次性核定。加班按实际加班天数当月核定。凡享受上述三种假期的,必须在请假条内写明,并附相应票据。
三、工休、探亲、补休假三天以内由庭长审批,三天以上的按院里规定办理。
四、病、事假一律报院领导审批,并按国家规定办理。
车辆管理及业务经费管理
一、庭内配发车辆原则上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在工作期间需要由兼职驾驶员驾驶的由庭长决定。
二、八小时以外及节假日庭内配发车辆非因公或接待严禁外出,一律停放在院内。
三、个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要用车的,城区内由庭长决定;城区外由分管副院长决定。未经批准而使用车辆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一律由使用人负责。
四、庭内需接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在庭内费用开支的,应由庭长事先向分管副院长汇报,同意后方可开支。
附 则
故意违反办案纪律和院党组制定的规定,提请院党组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查处;因庭内行政领导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